纪律处分

关于对中财期货有限公司、杨伟、郭燕平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6〕103号

时间:2026-06-12 作者: 来源:

  当事人:中财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期货),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23楼,法定代表人边锡明。 

  杨伟,男,中财期货总经理。 

  郭燕平,男,中财期货宁波分公司负责人。 

  中财期货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居间合作,未按照协会和公司制度规定建立居间关系并开展相关居间业务管理,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1216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5263号)。 

  总经理杨伟未能依法履职,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宁波分公司负责人郭燕平引进了前述不符合条件的居间人,未能依法履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5263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中财期货与不符合条件的居间人开展合作,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的规定。中财期货总经理杨伟、宁波分公司负责人郭燕平未能依法履职,对引进不符合条件的居间人负有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中财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同时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六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给予杨伟“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给予郭燕平“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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