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霄,男。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徐霄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徐霄在风险管理公司从业期间,合规意识淡薄,在开发场外衍生品业务客户过程中,未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地履行适当性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徐霄“训诫”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