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豫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新投资),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8号22层2209B室,法定代表人:张水。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豫新投资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豫新投资在开展做市业务的过程中,未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公司之间业务隔离的要求,存在阻碍、对抗检查的行为,公司未能遵循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内控管理存在缺陷,不具备开展与其做市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条件和能力。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根据《指引》第五十五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审议决定:
给予豫新投资“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做市业务备案。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