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宋书欣,男,国贸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期货)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3093579(已注销)。
宋书欣因在国贸期货从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4月2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27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宋书欣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并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宋书欣“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处分。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