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维,男,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良时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28643。
张维因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五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等规定,于2025年3月3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国海良时期货从业人员张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审议决定:
给予张维“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1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处分。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