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剑,男,时任华联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期货)浙江分公司负责人,从业资格号F03113562(已注销)。
吴剑因担任华联期货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私下为他人的配资活动提供便利,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2月2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采取了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27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吴剑作为华联期货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合规意识淡薄,其私下为他人的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审议决定:
给予吴剑“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2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