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盛达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期货),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平澜路259号国金中心2单元2201室、1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刘和剑。
盖有东,男,时任盛达期货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03087120。
徐子党,男,时任盛达期货技术部经理兼技术总监,从业资格号F3001909。
盛达期货因在2024年4月27日、5月27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交易系统运维平台用户权限设置不当且缺少复核角色、修改防火墙安全策略后测试不充分即上线、机房值班人员未按公司规定流程启动交易系统等问题,且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未按规定及时向证监局报告,于2024年6月1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盖有东作为盛达期货总经理且分管信息技术、徐子党作为盛达期货技术部经理兼技术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于2024年6月11日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123号、124号、125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盛达期货在日常信息技术管理方面缺乏相应机制、技术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工作人员管理不足,且没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内控管理存在漏洞,违反了协会《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有关复核和测试的规定。盛达期货时任总经理盖有东、时任技术部经理兼技术总监徐子党对盛达期货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盛达期货“训诫”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盖有东“训诫”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徐子党“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