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亦晗,男,从业资格号F03127759(已注销)。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吴亦晗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按规定向吴亦晗告知了作出纪律惩戒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吴亦晗在从业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吴亦晗“暂停期货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