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风险子),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12幢2层214室,法定代表人闻勇翔。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国泰君安风险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国泰君安风险子在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时,未能审慎核查客户的真实交易目的,直接根据客户指令进行对冲交易,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违反了协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经综合考虑国泰君安风险子的申辩意见,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国泰君安风险子“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