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期实业),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11号东港财富中心B座901-0038室,法定代表人蔡厦。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浙期实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浙期实业在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时,存在变相成为客户交易通道的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中期协字〔2018〕118号)的要求,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经综合考虑浙期实业的申辩意见,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浙期实业“限期整改”的纪律惩戒,并要求自纪律惩戒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三个月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