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期货),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1幢东塔楼16层。
三立期货因与股东在人员方面未严格分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2月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4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三立期货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三立期货“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