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金期货),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128号绿地·蓝海5A第2020、2021、2022、2023、2025、2026、2027、2028室。
李泽侯,男,东方汇金期货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0231295。
于怀宇,女,东方汇金期货首席风险官,从业资格号F3040814。
沈振东,男,东方汇金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从业资格号F03100997。
东方汇金期货因存在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基础薄弱,对员工营销行为管理不足,财务管理不规范,信息技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于2023年12月1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3〕22号)。
李泽侯作为东方汇金期货总经理、于怀宇作为东方汇金期货首席风险官、沈振东作为东方汇金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因未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于2023年12月1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3〕23号、24号、25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严重内控缺陷,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李泽侯、于怀宇、沈振东分别作为东方汇金的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未有效履行职责,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东方汇金期货“训诫”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李泽侯“训诫”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于怀宇“训诫”的纪律惩戒;
(四)给予沈振东“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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