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惩戒

关于对曹润生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4〕67号

时间:2024-06-12 作者: 来源:

  当事人:曹润生,男,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期货)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81671(已注销) 

  曹润生因在东航期货任副总经理期间,参与苏州海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骅晔企业管理中心等营利性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第202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1116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78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曹润生作为期货从业人员东航期货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曹润生隐瞒其参与其他营利性机构经营的情况入职东航期货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曹润生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和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514 

附件下载:

机构地图
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
北京市
  • 期货公司

  • 风险管理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投诉受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