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束柬,男,原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粮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3110878。
一、基本事实
束柬因在安粮期货任职期间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于2023年4月26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束柬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忠实于交易者的利益,小心谨慎地为交易者提供专业、合规、适当的服务,其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束柬“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1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