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惩戒

关于对巫有鹏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3〕11号

时间:2023-03-14 作者: 来源:

  当事人: 巫有鹏,男,原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3089877(已注销)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巫有鹏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按规定向巫有鹏告知了作出纪律惩戒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一、基本事实 

  巫有鹏在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介绍操盘手、擅自操作客户账户的行为 

  20226月,协会对巫有鹏立案、启动纪律惩戒程序。同期,在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广西调解工作站的主持下,巫有鹏与客户韦某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结果由巫有鹏承担主要责任,并承诺分三期赔偿客户相关损失。2022619日,巫有鹏向协会提交承诺和解申请书,承诺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赔偿客户。同时,巫有鹏提出以下申辩理由:一是承认向客户韦某介绍操盘手,并存在假借操盘手名义擅自操作客户账户的行为。二是提出已与客户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客户谅解,并认识到自身错误,恳请协会宽大处理。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协会受理了巫有鹏的承诺和解申请,决定对巫有鹏中止调查。但巫有鹏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赔偿责任,未在承诺和解申请书承诺的期限内履行承诺,现已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对巫有鹏终止适用当事人承诺和解程序。 

  二、协会意见 

  协会认为,巫有鹏作为被交易者高度信任的从业人员,本应当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忠实于交易者的利益,但其未能本着对交易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谨言慎行,小心谨慎地提供专业、合规、适当的服务。巫有鹏存在向客户介绍操盘手并擅自操作客户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同时,巫有鹏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且在申请承诺和解后未履行承诺,主观态度恶劣,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自律监察委员会可以对该行为单独作出纪律惩戒决定,该行为亦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九条规定协会可以酌情从重给予纪律惩戒的情形。故协会在参照以往同类型违规行为处理惯例的基础上对巫有鹏从重处理。 

  三、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巫有鹏“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32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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