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期),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01号1301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海鹏。
许一峰,男,上海中期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0205331。
曹文利,女,上海中期运营中心负责人,从业资格号F0205326。
一、基本事实
上海中期因2021年3月19日在客户陈某期货账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大连交易所场内席位为该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当日为客户陈某下达交易指令,无客户委托记录,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2年5月4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2〕47号)。
许一峰作为上海中期总经理,直接指令上海中期工作人员执行客户上述委托,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于2022年5月4日被上海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2〕48号)。
曹文利作为上海中期运营中心负责人,根据总经理指令直接将上述客户交易指令下达至大连交易所场内交易员,应当知晓上述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于2022年5月4日被上海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2〕49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上海中期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未按规定留存客户委托记录的行为属实。上海中期在展业过程中未能遵守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范,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许一峰作为公司总经理,应当指导、监督下属合规执业,其指令下属进行违规操作,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曹文利作为上海中期运营中心负责人,明知上级指令违规却未予抵制,未严格遵守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上海中期“训诫”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许一峰“训诫”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曹文利“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