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相恒宁,男,原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21466(已注销)。
申诉人不服协会《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杜娟、相恒宁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期协字〔2021〕74号)对其作出的纪律惩戒,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协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并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审议了申诉人的申诉。经认真研究,申诉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将上述纪律惩戒决定中对相恒宁采取的“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调整为“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