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惩戒

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杜娟、相恒宁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1〕74号

时间:2021-08-26 作者: 来源:

  当事人: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刘莎。  

  戴功斌,男,时任新纪元期货董事长。 

  刘莎,女,时任新纪元期货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3015505(已注销)。 

  黄敏,男,时任新纪元期货副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3020295(已注销)。 

  张利芬,女,时任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从业资格号F0200388(已注销)。 

  杜娟,女,时任新纪元期货财务负责人,从业资格号F3015700(已注销)。 

  相恒宁,男,时任新纪元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3021466(已注销)。 

  一、基本事实 

  (一)新纪元期货因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问题,于2020121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6号)。 

  (二)新纪元期货因资产管理业务不独立、尽职调查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情况等问题,于20201215日被江苏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7号)。 

  (三)新纪元期货因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于20201215日被江苏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8号)。 

  (四)新纪元期货因未能针对江苏局20193月出具的《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8号)整改到位,于2021113日被江苏局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暂停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申请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号)。 

  (五)新纪元期货因违法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违法对外提供担保,于2021326日被江苏局采取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2.28万元、同时处以64.5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纪元期货相关责任人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一并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戴功斌被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刘莎、黄敏、张利芬被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杜娟、相恒宁被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新纪元期货在经营过程中,在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内控机制不健全,资产管理业务运营不独立、不合规,损害了相关投资者利益,对期货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新纪元期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七)项、《期货行业诚信准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刘莎、黄敏、张利芬、杜娟、相恒宁在执业过程中,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未能尽量避免和及时披露利益冲突,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戴功斌作为时任新纪元期货董事长,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会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惩戒。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2个月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刘莎、张利芬、黄敏、相恒宁“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杜娟“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四)给予戴功斌“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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