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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交易类业务门槛提高重塑竞争格局
时间:2026-04-24 作者:曹扬慧 来源:期货日报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期货公司业务体系、监管框架、风控要求进行全面重构。本次修订除经纪业务外,也聚焦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资产管理三大交易类业务,通过“业务收归母公司、准入门槛升级、监管模式统一、发展方向重塑”四大变革,彻底理顺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子公司的业务边界,标志着我国期货行业从“分散化、通道化”向“专业化、持牌化、重资本化”转型。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期货业务划分为基础类业务(期货经纪、交易咨询)、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资管)两大类别,实施阶梯式注册资本与净资本管控。同时设置业务拓展“间隔期”,每次仅能申请新增1项业务,且获批间隔不少于6个月,引导期货公司稳扎稳打、做精主业,避免盲目扩张。

  期货公司开展交易类业务的准入门槛显著提升。开展任一交易类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开展两项及以上交易类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对于做市交易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全面回归母公司,并实施行政许可监管。

  本次修订最具颠覆性的调整,是将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两大核心业务,从风险管理子公司全面收归母公司经营。同时也给予子公司18个月的过渡期来逐步取消期货做市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此前,两项业务由子公司以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自律管理模式开展,游离于母公司净资本监管之外。新规明确两项业务为期货公司持牌业务,纳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管理,从根源上实现业务归位、监管统一。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强化“含期量”要求,回归专业本源。将资管业务定名为“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突出行业特色,核心变革集中于规模管控和投资范围。一是首创“五倍规模限制”,明确期货公司全部资管计划净规模不得超过期货及衍生品类资管计划净规模的5倍,强制提升业务“含期量”。二是投资范围严格收窄,严禁资管计划投资未上市股票、股权及非标债权资产,非衍生品类资管计划必须运用期货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次修订预计对期货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对期货市场而言,此举意味着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市场生态持续优化。对期货公司而言,将面临行业格局加速分化和能力体系重构的双重挑战。

  首先,消除了监管套利,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本次修订彻底解决了“子公司业务监管空白、母公司与子公司监管不一致”的痛点。将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纳入行政许可,实现业务持牌、风险可控、监管可及,终结子公司业务游离于净资本监管外的历史,将有效防范风险跨机构、跨业务传导。同时,统一监管标准、明确业务规则,可以较好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夯实期货市场合规基础。

  其次,行业生态将持续优化,市场效率不断提升。头部期货公司可凭借更强的资本实力,更好地推动市场定价效率的提升,推动场内场外业务的协同,进一步增强市场的定价与风险管理功能,更好地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国家战略与实体经济的质效。

  再次,行业格局将加速分化,“扶优限劣”导向凸显,市场集中度将提升。本次修订通过“高门槛、强监管、严风控”,彻底拉开行业分化帷幕。头部期货公司将实现资源整合、降低内耗,凭借充足的资本金、高评级、完善的风控体系,可顺利获取三大交易类业务牌照,形成全业务链优势,盈利结构将从单一佣金向多元收益转型。同时,期货公司也需承担更重的资本消耗,这将倒逼其优化资本配置、强化风控能力。中小期货公司面临“保经纪、争资质”的生存压力,行业“马太效应”或持续强化。

  最后,三大交易业务调整对期货公司的能力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风控体系需要升级。期货公司需建立覆盖全业务链的统一风控体系,重点防范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与经纪、资管业务的利益冲突,完善交易隔离、头寸监控、风险对冲机制。二是合规成本可能激增。在行政许可监管下,业务申请、合规运营、信息披露要求全面提升,期货公司需搭建专业化合规团队,应对监管要求与合规审查。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三大交易类业务的调整,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完善期货监管体系的关键举措,核心是“归位主业、强化监管、提升专业、服务实体”。对期货公司而言,新规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唯有加快资本补充、完善风控合规、锻造专业能力,才能在行业转型中抢占先机。对期货市场而言,新规将推动市场生态全面优化,迈向更规范、更高效、更具活力的发展新阶段,促进行业形成“头部机构全业务链竞争、中小机构特色化深耕”的良性格局,为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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