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范类

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
时间:2025-10-31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做市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期货做市机构是指从事做市业务的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三条  期货做市机构开展做市业务,应当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促进交易达成为目的,以服务市场功能发挥为导向。 

  第四条  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期货做市机构开展做市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并与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五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在取得交易所认可并签订做市相关协议后,开展指定品种的做市业务。 

  第六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开立专用交易账户开展做市业务,不得通过该交易账户开展与做市无关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建立做市交易品种评估机制,加强品种相关研究,监测品种运行有效性。 

  第八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建立贯穿做市业务全流程的交易策略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易策略,做好策略上线前的设计测试评估、上线后的运行监控与优化等工作,做市策略不得违反监管规定影响市场交易秩序。 

  第九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做市业务信息技术管理制度,配置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进行系统测试、接入和升级等,参与相关测试与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条  期货做市机构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报价能力,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为市场提供真实、有效的流动性,报价内容与指标要求等应当遵守交易所对做市商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建立做市业务对冲交易管理机制,明确对冲权限,规范对冲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制定做市业务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应机制和处理流程,针对系统故障、网络故障、操作失误、交易异常等情况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期货做市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不得损害其他业务客户利益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将做市业务纳入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模型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合规风险管理等,并明确报告机制。 

  第十五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制定清晰可行的做市业务风险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各类风险的识别、分析与计量、评估、监控和预警等。 

  第十六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做市业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做市业务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规模、敞口限额、亏损限额等。 

  第十七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明确做市业务资金的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确保资金流动性充足,做好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求测算以及制定应对方案。 

  第十八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动态监测做市品种合约持仓情况,遵守交易所在持仓限额、交割与行权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控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监控自成交、大额报撤单等行为,防止对市场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明确做市业务风险处理流程,当风险限额出现预警、超限等情况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针对极端行情提前做好应对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压力测试,并在节假日、市场波动等特殊情况下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第四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规则要求,制定并持续完善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做市业务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明确业务操作流程、调整与监控机制,细化操作要点,确保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期货做市机构不得将做市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开展,也不得与第三方机构共同合作开展做市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系统、交易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保障业务运行稳定。 

  第二十四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开展做市业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交易、风控、技术等工作,交易岗和风控岗之间人员不得互相兼职。若涉及风控、信息技术等支持部门,上述支持部门需设立专门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与做市业务相关的工作。做市业务主要人员应当在中国境内履职。 

  期货做市机构的做市业务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遵守执业要求,不得在与本岗位存在实际或者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中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对做市业务人员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不当激励导致出现违背做市业务目的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建立做市业务廉洁从业管理机制,加强人员道德建设,防范利益输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建立做市业务信息保密工作机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对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咨询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做市业务相关交易与风控记录、业务运行与风险报告等,以及与交易所对接工作中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做市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条  期货做市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等相关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及时报送做市业务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可以对期货做市机构做市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期货做市机构及其人员、其他相关方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期货做市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协会可依照自律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期货做市机构开展做市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协会将按规定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512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机构地图
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
北京市
  • 期货公司

  • 风险管理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投诉受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