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就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准入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3-24 作者: 来源:

各期货公司及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而根据协会于2014年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和2019年发布的《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备案规则》),期货公司经向协会备案后即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配合落实《办法》最新修订,做好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经会商,协会做出了配套的过渡期安排设计,具体如下: 

  一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可以继续正常展业。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是通过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 

  三是通过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期间期货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是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协会将不再接受期货公司新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申请。 

  五是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48个月内,对于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核准的期货经营机构,协会仍将依据《备案规则》对其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情况开展自律管理。 

  现就上述过渡期安排内容向各公司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42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ziguan@cfachina.org,文件形式为WORD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PDF版。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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