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告

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申请贸易商厂库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09-30 作者: 来源:

各风险管理公司: 

  为及时掌握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动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称《指引》)相关规定,现就风险管理公司申请贸易商厂库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管理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贸易商厂库前,应通过 “基差贸易”试点业务备案。 

  二、风险管理公司在交易所发布通知,批准其为贸易商厂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协会报告交割厂库获批情况。 

  三、风险管理公司在经营贸易商厂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按照《指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协会报告。 

  四、风险管理公司放弃厂库资格并经交易所批准的,或被取消厂库资格的,应当自交易所发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五、在本通知发布前已获批贸易商厂库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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