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告

关于开展期货从业人员定期检查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9-22 作者: 来源:

  中期协字〔2015〕93号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 

  为督促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日常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组织开展期货从业人员定期检查,及资产管理、风险管理业务检查。现就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 (试行) 》等;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等; 

  (三)《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 

  二、检查范围 

  (一)期货从业人员 

  各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从业人员,20141231日前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均应参加此次期货从业人员定期检查。 

  (二)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8月底,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或已在协会备案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三)风险管理业务 

  截至8月底,已在协会备案开展风险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期货从业人员重点检查内容 

  1.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2.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档案管理; 

  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从业人员完成每两年18学时后续培训情况; 

  5.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 

  (二)资产管理业务重点检查内容 

  1.资产管理计划推介与销售合规情况,客户开发中是否存在违反实名制要求和客户适当性制度要求的情况; 

  2.期货公司委托第三方投顾的情况; 

  3.结构化产品的基本情况; 

  4.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系统外接第三方交易系统的情况; 

  5.是否存在通过资管产品从事市场操纵、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行为; 

  6.信息披露与报送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三)风险管理业务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对已开展的试点业务及时备案,是否存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配资业务的情况; 

  2.信息报送与披露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3.是否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否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4.是否存在规避期货监管法律规定的业务行为; 

  5.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6.是否制定完善的内控机制并有效执行。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将以各公司自查和协会抽查(现场检查)方式相结合展开。 

  五、具体工作安排 

  (一)本次检查公司自查时间为2015922日至1014日。 

  请各公司对照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自查底稿开展自查并进行自查总结。自查总结报告于1019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congyejiancha@cfachina.org,文件命名格式为:XX期货从业人员,以及资产管理、风险管理业务自查工作总结报告/XX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自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查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根据各业务版块分别描述),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请各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原件扫描为PDF格式,连同原始可编辑的EXCELWORD格式文件(含自查底稿)一并发送。 

  (二)自查结束后,协会将对部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六、其他 

  (一)检查期间,协会的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变更、备案等日常工作照常进行。 

  (二)协会通过网上投诉平台受理对各公司或从业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网址为http://www.cfachina.org/ts/index.html 

  (三)联系人、联系方式: 

  董秋学:010-88087197 

  周太贵:010-88086853(资产管理) 

  李蒙娜:010-88087213(风险管理) 

  师翼飞:010-88086797(从业人员) 

    雷:010-88086867(培训学时) 

    : 010-88087081(信息平台) 

  张大凯:010-88086799(信息平台) 

    真:010-8808706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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