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军、毕杰善、沈斌:
因你们对原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纪律惩戒决定书》(中期协字
[2010]65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我会领取决定书(联系电话
010-88087010,
010-88087219),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你们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协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
O一
O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