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及其相关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规定如下: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合约标的
|
沪深300指数
|
合约乘数
|
每点300元
|
报价单位
|
指数点
|
最小变动价位
|
0.2点
|
合约月份
|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
10%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12%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同最后交易日
|
手续费
|
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交割方式
|
现金交割
|
交易代码
|
IF
|
上市交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2.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
3.取消了熔断制度。
二、原考试教材《期货市场教程(第六版)》与此公布内容相冲突的,以此内容为准。
三、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括四个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