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军、毕杰善、沈斌:
因你们对原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会拟决定:1、对毕杰善给予“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的纪律惩戒;2、对石建军、沈斌给予“公开通报批评”的纪律惩戒。
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毕杰善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所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惩戒决定。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中期协函字[2009]169号、中期协函字[2009]170号、中期协函字[2009]171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87010,010-88087219),逾期则视为送达。
因你们对原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会拟决定:1、对毕杰善给予“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的纪律惩戒;2、对石建军、沈斌给予“公开通报批评”的纪律惩戒。
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毕杰善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所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惩戒决定。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中期协函字[2009]169号、中期协函字[2009]170号、中期协函字[2009]171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87010,010-88087219),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