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期货字[2003]30号文件授权,为了使《<期货经纪合同>指引》适应新的市场形势,为股指期货上市做好充分准备,我会对《<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现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发你处,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07年3月16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协会。
联系人: 红 妹 姜 萍
联系电话:010-68570002 68570003
传真:010-68571529
E-MAIL: hongmei@cfachina.org
jiangping@cfachina.org
附件一:《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说明
请到发文系统或各单位邮箱中接收附件。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