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监管动态(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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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监管动态




                        FIMA 法案明确规定,MAS 根据这些法律拥有的权力允许 MAS 谴责在不当

                   行为发生时属于“相关人员”的人,即使该人在不当行为发生后已不再是“相关

                   人员”,即该人不再受 MAS 监管或已离开受监管金融机构。


                        三、扩大 MAS 向开展未受监管业务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发出指令的

                   权力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可能会开展不受监管的业务,如提供不受 MAS 监

                   管的产品(如比特币期货和其他在海外交易所交易的支付代币衍生品),这可能

                   会对其受监管的活动造成风险传递。例如,不受监管业务的损失可能会对资本市

                   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在受监管活动中履行对客户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MAS

                   已向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发出指令,要求他们在与散户投资者开展不受监管

                   业务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而 FIMA 法案现在将允许 MAS 就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持有者及其代表开展不受监管业务时应实施的最低标准和保障措施发出书面指
                   示。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权力


                        MAS 将加强其在《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2001 年财务顾问法》《2005 年

                   信托公司法》下的监督和检查权力,以确保其在这些法律中拥有一致的权力,并

                   与《1970 年银行法》(Banking Act 1970)保持一致。


                        FIMA 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a) 关键人物的任命和免职:《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将规定,新加坡注册

                   认可的市场营运商、新加坡注册认可的清算所及核准受托人的首席执行官及董事

                   的委任须经批准。此外,还将修订《2001 年财务顾问法》和《2005 年信托公司

                   法》中有关持牌金融顾问和持牌信托公司主要人员(如首席执行官、常驻经理或

                   董事)任命的规定,以便与《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这些法

                   律中免职关键人员的理由将统一为一项“适当人选”测试;


                        (b) 获得有效控制:《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和《2001 年财务顾问法》中对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和持牌金融顾问的现行批准要求将得到改进,使其在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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