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监管动态(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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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监管动态




                   与《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和《2001 年财务顾问法》下的调查权力大体一致。

                   主要变化如下:


                        (a) 强制个人接受询问及记录书面陈述的权力。《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和

                   《2001 年财务顾问法》规定的强制个人接受询问和记录书面陈述的现有权力将

                   扩展到其他法律。


                        (b) 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经营场所。将加强《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

                   和《2001 年财务顾问法》规定的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经营场所的现有权

                   力,允许 MAS 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处所正或曾经被因违反《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

                   和《2001 年财务顾问法》接受调查的人占据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

                   下进入经营场所。这项权力也将扩大到其他法律。


                        (c) 取得法院搜查令以收集证据。根据《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2001 年财

                   务顾问法》《2005 年信托公司法》,若某人没有遵从命令提供资料,或证据可能


                   被毁灭或篡改,MAS 可取得法院搜查令,以进入处所搜集证据。这项权力将扩

                   大到《1966 年保险法》《2019 年支付服务法》和《2022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d) MAS 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证据移交。目前,《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和《2001


                   年财务顾问法》中允许 MAS 与商业事务部(Commercial Affairs Department, CAD)

                   或总检察长办公室(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AGC)之间移交证据的规定已

                   经扩大,并延伸到其他法律中。这将使:(i) MAS 能够在调查、监管行动以及针

                   对后者的上诉中使用其他机构根据《2010 年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010)获得的证据;以及(ii) 商业事务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能够在刑事诉讼

                   中使用通过 MAS 行使法定调查权收集的证据。


                        二、明确 MAS 谴责权力的适用性


                        目前,根据《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2001 年财务顾问法》和《2005 年信

                   托公司法》,MAS 可以对其认为犯有不当行为的“相关人员”(指 MAS 依上述法

                   律监管的金融机构或该受监管金融机构的雇员、高级职员、合伙人或代表)进行

                   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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