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监管动态(2023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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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监管动态
(a) JPEX 在其网站声明,其为一间“持牌并受认可的数字资产、虚拟货币平
台”。JPEX 在网站及本地广告中声称,其已在若干海外监管机构处获得经营虚拟
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而这实际上与事实不符(注 2)。
(b) JPEX 为其部分产品提供极高回报(注 3)。
(c) SFC 收到散户投资者的投诉,并注意到媒体报道称,有散户投资者未能
从在 JPEX 开设的帐户中提取虚拟资产,或发现他们的帐户余额被减少并更改。
(d) JPEX 提供的部分产品似乎是涉及虚拟资产的安排,例如在 SFC 的虚拟
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制度下未被允许的虚拟资产“存款”、“储蓄”或“收益”(注
4 及注 5)。
(e) JPEX 在其网站及本地广告中宣传它已与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达成业务合
作并获得其投资,而事实上该项合作已经终止,且该上市公司实际上并未作出任
何投资。
(f) 网红及场外兑换商在社交媒体上作出了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称 JPEX
已独立或联合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在香港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而事实上
JPEX 集团旗下实体从未向 SFC 提交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SFC 已将其怀疑及关注的事宜通知相关网红及场外兑换商,并要求其停止推
广 JPEX 及其相关服务和产品。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第 53ZRF 条,
)
任何人在涉及任何虚拟资产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地:(i)出于欺诈或欺骗意图,
而使用任何手段、计划或计谋;或(ii)从事任何具有欺诈或欺骗性质(或会产生欺
诈或欺骗效果)的行为、做法或业务,即属犯罪(注 6)。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 53ZRG 条,任何人为诱使他人订立(或要约订立)
旨在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任何虚拟资产的协议,而作出任何欺诈的失实陈述
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即属犯罪(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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