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维波,男,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期货)西安营业部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55496。
陈维波因在不符合提供交易咨询服务的相关从业条件下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指导与建议,且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26年2月13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3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陈维波作为期货从业人员,未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为他人的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陈维波“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1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