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华闻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期货),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31楼、28楼A1、B2、C、D室、23楼,法定代表人:施斌。
林玉昂,男,时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和金融产品部部门负责人。
丁玮维,女,时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
张晓娟,女,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
华闻期货因资产管理业务存在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于2026年1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对华闻期货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张晓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林玉昂、丁玮维三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沪证监决〔2026〕22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华闻期货在资产管理业务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全环节存在系统性、多方面、长时间的严重违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林玉昂作为时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和金融产品部部门负责人,合规风控意识严重缺失,漠视资管业务监管要求,违规操作、履职失职,是公司主要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关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丁玮维作为时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存在配合林玉昂的相关违规行为,对公司相关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张晓娟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华闻期货“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纪律处分;
(二)给予林玉昂“认定为3年内不适合在会员单位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的纪律处分;
(三)给予丁玮维“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四)给予张晓娟“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