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永旭,男,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市场开发业务员。
2021年5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赣0191刑初1号】,陈永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九十三万七千元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万元。
协会认为,陈永旭作为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时,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根据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陈永旭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挪用公款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六条、《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陈永旭“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