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惩戒

关于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吴红松、姚弘、辛昭园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1〕152号

时间:2022-01-11 作者: 来源:

  当事人: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期货),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吴红松,男,海通期货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3026248 

  姚弘,男,海通期货投资总监,从业资格号F0202982。 

  辛昭园,男,海通期货首席风险官,从业资格号F0299654。 

  一、基本事实 

  海通期货因在开展资产管理及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建立涵盖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于2021年3月26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1〕36号)。 

  吴红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姚弘作为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辛昭园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合规管理责任。上述责任人于2021年3月26日被上海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1〕37、38、39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海通期货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违规开展资产管理及投资顾问业务,未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吴红松、姚弘、辛昭园作为海通期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海通期货吴红松、姚弘及辛昭园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1年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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