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张中华,男,原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负责人,从业资格号F3053229(已注销),现长安期货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71442。
当事人因存在违规兼职、伪造期货从业经历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如实报告在某期货公司任职期间与另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等行为,于2020年3月1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0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张中华“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0年9月11日